陕西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陕西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2018年5月27日,第三届三次会员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行业自律,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根据《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陕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行为自律实行监督。省拍协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省拍协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的拍卖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热情为拍卖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拍卖活动的外省拍卖企业。
  第二章  企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  凡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
  第六条  拍卖企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行业规定,诚信经营,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良好形象;不得有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拍卖活动。
  2、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租、出借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拍卖企业不得聘用非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也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
  4、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机构主持拍卖活动,非经允许为所在企业以外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5、拍卖企业不互相拆台,不恶意抵毁同行,不败坏行业形象; 在业务经营中,拍卖企业认为行业内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现象或自身遭受不公平待遇时,应首先向陕拍协投诉。在协会拿出处理意见前,拍卖企业或个人不得向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诬告,败坏行业形象,否则,协会将予以警告、建议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6、拍卖企业不得与竞买人、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7、 拍卖企业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也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指使他人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活动。
  8、不得以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9、在拍卖公告的时间、内容、公布方式、成交额结算和标的物交付上规范操作。
  10、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照章纳税。
  1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0佣金(义拍除外)进行不正当竞争。
  12、外省拍卖企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拍卖活动,应在本协会备案并遵守本公约条款。
  第三章  公约实施
  第七条  陕西省拍卖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为本公约成员。
  第八条  省拍协负责本省拍卖行业会员企业自律的监督和管理。由拍协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全体拍卖企业、相关组织及个人有权对拍卖企业不遵守本公约的行为,向省拍协举报或指证。对实名举报的,由省拍协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拍协会长办公会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九条  公约实施以上各条各拍卖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者,由协会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由省拍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请暂停该企业资格年审并取消其拍卖资格。
  第十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对A级以上资质的拍卖企业,省拍协可向中拍协建议取消或降低其资质;对于无资质拍卖企业,省拍协可向中拍协建议不受理其资质评定。
  第十一条  外省拍卖企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拍卖活动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由省拍协协助拍卖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陕西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或中拍协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和中拍协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陕西省拍卖行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即作为本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对外颁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