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历史

  拍卖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的东方国家——古巴比伦就已萌芽,当时拍卖标的以人为主,最早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拍卖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对古巴比伦婚姻市场上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以后,古希腊、古埃及都有拍卖活动,当时主持拍卖的均为社会贤达之士。拍卖行的产生则最早在古代罗马,时间约为公元前2世纪,此时拍卖标的已大为扩展,包括战利品、军服、武器、生活用品及各种商品。罗马时期的拍卖为近现代拍卖的源泉和鼻祖,奠定了近现代拍卖的基础。
  拍卖行业的正式形成则是在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此时,拍卖机构大量出现,拍卖市场逐步形成,拍卖法规也逐渐完善。1741年和 1766年,当今世界最有名的两家拍卖行——索思比(又译苏富比)和克里斯蒂(又译佳士得)拍卖行,分别在伦敦成立。在中国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拍卖出现在唐朝,针对的是典当行过期的典当物。鸦片战争失败以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入,先进的拍卖机制也引入了中国,中国最早的新式拍卖活动发生在广州,来华外商经常以此销售商品。上海则是拍卖行的发源地。新中国建立后,植根于旧中国的拍卖行于1958年在大陆被全部取缔,直到1986年11月,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才正式挂牌成立,1993年以后,拍卖业迅猛发展,至2002年4月,全国的拍卖行总数超过1300家,拍卖从业人员超过 30000人。1995年6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199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施行。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行举行拍卖会,应最少提前七天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注明拍卖标的、时间、地点,并提供标的察看条件,标的的展示期不少于两天。参加拍卖会,拍卖人均会要求竞买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遵守竞投规则及拍卖成交后顺利履约的保障,如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将予没收。在具体拍卖过程中,竞买人要依拍卖师宣布的规则进行应价、竞价,在此应对拍卖方式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现今最通用的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荷兰式拍卖,英格兰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在目前的拍卖方式中,还有一种叫投标拍卖,又名密封递价拍卖的拍卖方式经常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