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切实将交易税费依法各自承担规则落实到位。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交易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是基本原则。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该条规定,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本案公告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属于类似内容,应予纠正。
《林X、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2)粤执复264号】
执行法院是否应当修改拍卖公告中税费承担方并重新公告?
广东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时,涉及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应主体应分别承担各自部分税费。执行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就税费承担问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公示。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22】297号),其中第三条明确:“切实将交易税费依法各自承担规则落实到位。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交易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是基本原则。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该条规定,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由此可见,《网拍规定》第三十条即是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费征收的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应由转让方承担,“印花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承担,“契税”由受让方承担。《网拍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司法拍卖中税费承担确实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税费承担未违反禁止性规定。但是,《网拍规定》施行后,已明确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司法拍卖中,转让方就是被执行人。本案中,深圳中院发布的竞买公告第一条确定“税费负担,由买受人承担”,第十条确定“与本次过户相关的双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属于类似内容,与《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但是,由于该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鼎隆投资申请以物抵债,且深圳中院已经裁定以物抵债。故被执行人林X主张“撤销深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华美讯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及北京市大兴区××路××号××幢、北京市大兴区XX镇工业开发区XX路XX号XX幢等3幢房公告》,依法更改该公告第十条税费承担规则后重新发布。”已不存在重新发布的客观需要,没有修改拍卖公告中税费承担方并重新公告的必要。
另外,关于复议申请人林X主张应撤销并中止执行深圳中院(2020)粤03执3858号之二以物抵债裁定的问题,因该问题在本案异议审查中未经审查,故不属于本复议案审查的范围。林X可就该问题另行向深圳中院提出,由深圳中院另行审查处理。
综上,因本案申请人林X所提异议、复议主张的“撤销深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华美讯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及北京市大兴区××路××号××幢、北京市大兴区XX镇工业开发区XX路XX号XX幢等3幢房公告》,依法更改该公告第十条税费承担规则后重新发布。”已不存在重新发布的客观需要,没有修改拍卖公告中税费承担方并重新公告的必要,本案不再对此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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