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常见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哪些?
答:(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3、企业国有股权交易进场需提供的资料和业务流程?
答:详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服务指南”→点击“下载专区”更多→“西安市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办事指南”
4、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申请书、转让方承诺书、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承诺书在哪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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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答:否。按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来源: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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